大理院統字第43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43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3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35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土地管轄權繫屬於二處審判衙門聲請移轉應依刑訴律草案第十六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