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戊己合謀捉姦送官姦夫持刀突出經戊己用棍磚格傷應以正當防衛論甲取葦槍格傷姦夫倒地並扎傷其足部應以防衛過當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