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3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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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43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3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3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戊己合谋捉奸送官奸夫持刀突出经戊己用棍砖格伤应以正当防卫论甲取苇枪格伤奸夫倒地并扎伤其足部应以防卫过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