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61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日 |
牽連罪中有應赦免與不應赦免之部分互見時,應僅就不赦免之部分依法論處,又牽連罪中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之部分互見,而輕罪不應減刑時,縱令所犯重罪應依赦令減刑,仍不得予以減刑 (參照院解字第三四五四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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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6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日 |
牽連罪中有應赦免與不應赦免之部分互見時,應僅就不赦免之部分依法論處,又牽連罪中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之部分互見,而輕罪不應減刑時,縱令所犯重罪應依赦令減刑,仍不得予以減刑 (參照院解字第三四五四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