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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6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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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6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6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35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牽連罪中有應赦免與不應赦免之部分互見時,應僅就不赦免之部分依法論處,又牽連罪中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之部分互見,而輕罪不應減刑時,縱令所犯重罪應依赦令減刑,仍不得予以減刑 (參照院解字第三四五四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