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61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
牵连罪中有应赦免与不应赦免之部分互见时,应仅就不赦免之部分依法论处,又牵连罪中有应减刑与不应减刑之部分互见,而轻罪不应减刑时,纵令所犯重罪应依赦令减刑,仍不得予以减刑 (参照院解字第三四五四号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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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6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
牵连罪中有应赦免与不应赦免之部分互见时,应仅就不赦免之部分依法论处,又牵连罪中有应减刑与不应减刑之部分互见,而轻罪不应减刑时,纵令所犯重罪应依赦令减刑,仍不得予以减刑 (参照院解字第三四五四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