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8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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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8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8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9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3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連續犯屬於同一事件,檢察官先經發覺其一部,經起訴判決確定後,其續發之部分,依刑訴法第二四三條第二款及第二四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不起訴。

  (二)提起再審,無停止行刑之效力,在再審裁定以前,應否停止執行,該管法院檢察官有斟酌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