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8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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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8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8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9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3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连续犯属于同一事件,检察官先经发觉其一部,经起诉判决确定后,其续发之部分,依刑诉法第二四三条第二款及第二四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不起诉。

  (二)提起再审,无停止行刑之效力,在再审裁定以前,应否停止执行,该管法院检察官有斟酌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