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89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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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9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33 頁 | |
(一)連續犯屬於同一事件,檢察官先經發覺其一部,經起訴判決確定後,其續發之部分,依刑訴法第二四三條第二款及第二四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不起訴。
(二)提起再審,無停止行刑之效力,在再審裁定以前,應否停止執行,該管法院檢察官有斟酌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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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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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續犯屬於同一事件,檢察官先經發覺其一部,經起訴判決確定後,其續發之部分,依刑訴法第二四三條第二款及第二四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不起訴。
(二)提起再審,無停止行刑之效力,在再審裁定以前,應否停止執行,該管法院檢察官有斟酌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