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56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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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5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7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39 頁 | |
士兵為國民工役法第六條所稱之公務員,團警如係執行警察之職務者亦同,技工公役均非同條所稱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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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7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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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為國民工役法第六條所稱之公務員,團警如係執行警察之職務者亦同,技工公役均非同條所稱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