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5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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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5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5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5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7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3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士兵为国民工役法第六条所称之公务员,团警如系执行警察之职务者亦同,技工公役均非同条所称之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