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六條所謂發覺係指有權偵訊公務員犯罪之機關知悉其犯罪事實及犯人而言,不以已經告訴告發或檢察官開始偵查者為限,來文所舉之例,除別無情形可認為已發覺者外,應以告發文件送達於法院檢察官時為其發覺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