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78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784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85號解釋》
院解字第3786號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2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六條所謂發覺係指有權偵訊公務員犯罪之機關知悉其犯罪事實及犯人而言,不以已經告訴告發或檢察官開始偵查者為限,來文所舉之例,除別無情形可認為已發覺者外,應以告發文件送達於法院檢察官時為其發覺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