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55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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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555號解釋 |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556號解釋》 |
大理院統字第557號解釋→ |
和姦良家婦女應構成刑律補充條例第六條之罪和誘之後交回復行誘去則又成立一和誘罪與前罪行為各別至姦生子女仍應責令姦夫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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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姦良家婦女應構成刑律補充條例第六條之罪和誘之後交回復行誘去則又成立一和誘罪與前罪行為各別至姦生子女仍應責令姦夫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