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和奸良家妇女应构成刑律补充条例第六条之罪和诱之后交回复行诱去则又成立一和诱罪与前罪行为各别至奸生子女仍应责令奸夫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