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和姦良家婦女應構成刑律補充條例第六條之罪和誘之後交回復行誘去則又成立一和誘罪與前罪行為各別至姦生子女仍應責令姦夫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