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夫以強暴脅迫賣其妻應構成強賣及略誘罪和買人亦應構成收受強賣人及略誘之俱發罪但其妻係因夫強賣自不能成為法律上之婚姻重婚罪當然無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