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55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55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5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5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夫以强暴胁迫卖其妻应构成强卖及略诱罪和买人亦应构成收受强卖人及略诱之俱发罪但其妻系因夫强卖自不能成为法律上之婚姻重婚罪当然无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