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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8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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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8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8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8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9年11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78 頁

相關法條:行政執行法 第 2、4 條 ( 21.12.28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依行政法令應處之罰鍰,既無刑罰之性質,自不適用刑法總則關於時效之規定,原呈一、二、兩點,均不生追訴權消滅問題。

  (二)主管官署對於違反法定義務之人民,就其違法行為,經傳案調查,迄未為何種處分,嗣後發覺其行為應予處罰者,自得予以處罰,若已曾為免議之處分後,即不得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