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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8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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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8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8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8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1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78 页

相关法条:行政执行法 第 2、4 条 ( 21.12.28 )
     中华民国刑法 第 8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依行政法令应处之罚锾,既无刑罚之性质,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时效之规定,原呈一、二、两点,均不生追诉权消灭问题。

  (二)主管官署对于违反法定义务之人民,就其违法行为,经传案调查,迄未为何种处分,嗣后发觉其行为应予处罚者,自得予以处罚,若已曾为免议之处分后,即不得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