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有擔保之債權自應較普通債權受優先清償若擔保物先為普通債權者實施查封拍賣時應向該執行審判衙門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