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有担保之债权自应较普通债权受优先清偿若担保物先为普通债权者实施查封拍卖时应向该执行审判衙门声明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