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6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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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62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63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6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9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编辑]

  關於第一問女子雖有財產承繼權並無宗祧承繼權其承受遺產在未嫁前已有嗣子固應與嗣子平分即未立嗣亦應酌留其應繼之分不得主張全部承受

  關於第二問女子承繼財產與嗣子本不相妨惟撫異姓子以亂宗及所擬未嫁之女招夫生子仍從母姓以續後嗣均為法所不許至義子酌分財產在現行律定有明文尤不發生疑問以上兩問均可參照本院九二號解釋

  關於第三問女子承繼財產應以未出嫁之女子為限經本院三四號解釋有案

全文內容[编辑]

民國17年9月10日最高法院復四川高等法院檢察官電[编辑]

  關於第一問:女子雖有財產承繼權,並無宗祧承繼權。其承受遺產在未嫁前,已有嗣子,固應與嗣子平分,即未立嗣,亦應酌留其應繼之分,不得主張全部承受。

  關於第二問:女子承繼財產,與嗣子本不相妨。惟撫異姓子以亂宗,及所擬未嫁之女招夫生子,仍從母姓,以續後嗣,均為法所不許。至義子酌分財產,在現行律定有明文,尤不發生疑問。以上兩問,均可參照本院92號解釋

  關於第三問:女子承繼財產,應以未出嫁之女子為限,經本院34號解釋有案。

附四川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原代電[编辑]

  最高法院首席檢察官鈞鑒。頃據職院檢察官李維泰呈稱:

  「查女子有財產承繼權,在吾國法律上係屬創舉,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婦女運動決議案,僅示上開原則,對於事實上不免發生爭議,迭讀最高法院解釋,如出嫁女無財產承繼權,及不問女子有無胞兄弟,是否嫡庶長幼,均認為有同等承繼權,並依權義對等之原則,認定有承繼權之女子,應負扶養親屬之義務等項,雖足將上項原則補充說明,但事實問題,千頭萬緒,非先請求詳細解釋,難資適用。

  例如某甲單生一女,所有遺產,究竟全部付與其女,抑或撫子與女平分,在某女方面,謂無明文限制,主張全部承受,而某甲則以宗祧為重,主撫一子與女平分,相持不決。女又主張不嫁,仍冀獨得,某甲即堅持己見,力主撫子與女平分,在裁判上究認何者為有理由,此應請解釋者一。

  又如某乙僅有一女,無有家族,女依法固得承繼財產,但因女子終應出嫁,恐絕後嗣,主擇撫異性與女平分,女願不嫁,承受全部家產,某乙終以後嗣為念,極端否認其女之主張,並稱撫子不能與女配,撫孫又患無子,提出三項辦法,請求裁判:(一)另撫一子仍令女嫁以全宗祧(二)為不出嫁之女擇夫壻,不改姓而以所生之子從母之姓,以續後嗣(三)女不願由父擇夫,甘抱獨身主義,相持不決,法律上能否強制,抑另有補救,此應請解釋者二。

  又某丙有女二,一已出嫁,一未出嫁,已出嫁者以姊妹立於同等地位,請求平分財產,未出嫁者因法律已有限制,不允成訟,據已出嫁攻擊,謂妹雖未出嫁,但終必出嫁,同一出嫁,僅以先後為定,誓不承認其妹之主張,並謂如不允平分,即求斷令其妹終身不得出嫁,所持理由,約有二端:(一)女已出嫁,即等於子已出繼,承受遺產後嫁,仍等於子之出繼,並等於子之攜取全部遺產出繼。(二)承受遺產分為已嫁未嫁,不惟有欠公平,並且有夫一律平等之原則,雙方相持不決,在裁判上究認何者為有理由,此應請解釋者三。

  以上三項,均案關重大,值茲法律過渡時期,既不敢妄加推測,尤不敢率爾認定,只得略具事實,敬乞轉呈解釋」等語。

  准此,特為轉電上呈,即祈轉交最高法院院長明自解釋,用便飭遵。謹電。四川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 傅春宣叩灰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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