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6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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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9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8 頁 | |
關於第一問女子雖有財產承繼權並無宗祧承繼權其承受遺產在未嫁前已有嗣子固應與嗣子平分即未立嗣亦應酌留其應繼之分不得主張全部承受關於第二問女子承繼財產與嗣子本不相妨惟撫異姓子以亂宗及所擬未嫁之女招夫生子仍從母姓以續後嗣均為法所不許至義子酌分財產在現行律定有明文尤不發生疑問以上兩問均可參照本院九二號解釋關於第三問女子承繼財產應以未出嫁之女子為限經本院三四號解釋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