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6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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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62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63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6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编辑]

  关于第一问女子虽有财产承继权并无宗祧承继权其承受遗产在未嫁前已有嗣子固应与嗣子平分即未立嗣亦应酌留其应继之分不得主张全部承受

  关于第二问女子承继财产与嗣子本不相妨惟抚异姓子以乱宗及所拟未嫁之女招夫生子仍从母姓以续后嗣均为法所不许至义子酌分财产在现行律定有明文尤不发生疑问以上两问均可参照本院九二号解释

  关于第三问女子承继财产应以未出嫁之女子为限经本院三四号解释有案

全文内容[编辑]

民国17年9月10日最高法院复四川高等法院检察官电[编辑]

  关于第一问:女子虽有财产承继权,并无宗祧承继权。其承受遗产在未嫁前,已有嗣子,固应与嗣子平分,即未立嗣,亦应酌留其应继之分,不得主张全部承受。

  关于第二问:女子承继财产,与嗣子本不相妨。惟抚异姓子以乱宗,及所拟未嫁之女招夫生子,仍从母姓,以续后嗣,均为法所不许。至义子酌分财产,在现行律定有明文,尤不发生疑问。以上两问,均可参照本院92号解释

  关于第三问:女子承继财产,应以未出嫁之女子为限,经本院34号解释有案。

附四川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原代电[编辑]

  最高法院首席检察官钧鉴。顷据职院检察官李维泰呈称:

  “查女子有财产承继权,在吾国法律上系属创举,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妇女运动决议案,仅示上开原则,对于事实上不免发生争议,迭读最高法院解释,如出嫁女无财产承继权,及不问女子有无胞兄弟,是否嫡庶长幼,均认为有同等承继权,并依权义对等之原则,认定有承继权之女子,应负扶养亲属之义务等项,虽足将上项原则补充说明,但事实问题,千头万绪,非先请求详细解释,难资适用。

  例如某甲单生一女,所有遗产,究竟全部付与其女,抑或抚子与女平分,在某女方面,谓无明文限制,主张全部承受,而某甲则以宗祧为重,主抚一子与女平分,相持不决。女又主张不嫁,仍冀独得,某甲即坚持己见,力主抚子与女平分,在裁判上究认何者为有理由,此应请解释者一。

  又如某乙仅有一女,无有家族,女依法固得承继财产,但因女子终应出嫁,恐绝后嗣,主择抚异性与女平分,女愿不嫁,承受全部家产,某乙终以后嗣为念,极端否认其女之主张,并称抚子不能与女配,抚孙又患无子,提出三项办法,请求裁判:(一)另抚一子仍令女嫁以全宗祧(二)为不出嫁之女择夫婿,不改姓而以所生之子从母之姓,以续后嗣(三)女不愿由父择夫,甘抱独身主义,相持不决,法律上能否强制,抑另有补救,此应请解释者二。

  又某丙有女二,一已出嫁,一未出嫁,已出嫁者以姊妹立于同等地位,请求平分财产,未出嫁者因法律已有限制,不允成讼,据已出嫁攻击,谓妹虽未出嫁,但终必出嫁,同一出嫁,仅以先后为定,誓不承认其妹之主张,并谓如不允平分,即求断令其妹终身不得出嫁,所持理由,约有二端:(一)女已出嫁,即等于子已出继,承受遗产后嫁,仍等于子之出继,并等于子之携取全部遗产出继。(二)承受遗产分为已嫁未嫁,不惟有欠公平,并且有夫一律平等之原则,双方相持不决,在裁判上究认何者为有理由,此应请解释者三。

  以上三项,均案关重大,值兹法律过渡时期,既不敢妄加推测,尤不敢率尔认定,只得略具事实,敬乞转呈解释”等语。

  准此,特为转电上呈,即祈转交最高法院院长明自解释,用便饬遵。谨电。四川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 傅春宣叩灰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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