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以侮辱故意而利用公開法庭指摘與訟爭事項亳無關係而有損於他人之名譽之事實如經合法告訴固可論以公然侮辱人罪
冒名到案應訊係於官員執行職務時施詐術應分別依律量情處斷
本意在取銷舊社長如果又故意使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以為促其取銷之方法因而虛構事實以書面或言詞向該管官署告訴告發者自可成立誣告罪
捏列他人之名誣告於誣告罪外並犯偽造文書又行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