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以侮辱故意而利用公开法庭指摘与讼争事项亳无关系而有损于他人之名誉之事实如经合法告诉固可论以公然侮辱人罪
冒名到案应讯系于官员执行职务时施诈术应分别依律量情处断
本意在取销旧社长如果又故意使受刑事或惩戒处分以为促其取销之方法因而虚构事实以书面或言词向该管官署告诉告发者自可成立诬告罪
捏列他人之名诬告于诬告罪外并犯伪造文书又行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