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43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34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4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4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9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84 頁 | |
查暫行各革命治罪法第六條係以宣傳為犯罪要件,若僅購取共產黨書籍收藏在家,確無宣傳行為,尚不能構成該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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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9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84 頁 | |
查暫行各革命治罪法第六條係以宣傳為犯罪要件,若僅購取共產黨書籍收藏在家,確無宣傳行為,尚不能構成該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