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4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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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4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4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4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9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8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暫行各革命治罪法第六條係以宣傳為犯罪要件,若僅購取共產黨書籍收藏在家,確無宣傳行為,尚不能構成該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