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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4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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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4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4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4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8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暂行各革命治罪法第六条系以宣传为犯罪要件,若仅购取共产党书籍收藏在家,确无宣传行为,尚不能构成该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