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8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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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8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59 頁 | |
(一)同胞半數已經現役在營,則不問在營者適否適齡,其餘現役及齡在家之人,均得依修正兵役法施行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予以緩役。
(二)修正非常時期管理銀行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各款之罰金及停業,係財政部為執行管理銀行事務,基其與銀行之特別權力服從關係,對於違反該辦法者,所科之行政處分,應由財政部辦理。至依同條第六款所定之妨害公務及應依同辦法第十三條以侵占論者,均係關於罪刑之規定,應分別性質,由普通司法機關或軍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