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8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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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8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8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60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03、405 條 ( 24.01.01 ) |
第一審對於自訴案件,應依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裁定而誤以判決行之者,應視該判決為裁定,當事人對於該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提起上訴,即應視為合法之抗告,由第二審法院分別情形,適用同條例第十八條或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至第四百零五條之規定辦法,惟該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謂犯罪嫌疑,經調查結果,顯然不足云者,與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而不能證明其犯罪之情形不同,如第一審法院認被告犯罪不能證明,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以判決逾知無罪時,一經當事人上訴,仍應由第二審法院依照通常上訴程序進行第二審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