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8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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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8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59 页 | |
(一)同胞半数已经现役在营,则不问在营者适否适龄,其馀现役及龄在家之人,均得依修正兵役法施行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六款予以缓役。
(二)修正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各款之罚金及停业,系财政部为执行管理银行事务,基其与银行之特别权力服从关系,对于违反该办法者,所科之行政处分,应由财政部办理。至依同条第六款所定之妨害公务及应依同办法第十三条以侵占论者,均系关于罪刑之规定,应分别性质,由普通司法机关或军法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