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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38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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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幫助勒贖如有不能抗拒之危難強制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者不為罪或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