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當事人於判決後仍繼續審者應由原廳依法辦理如僅誤解程序非不願上訴而遞狀又在上訴期間內者准由原廳指令補具上告狀呈送上告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