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当事人于判决后仍继续审者应由原厅依法办理如仅误解程序非不愿上诉而递状又在上诉期间内者准由原厅指令补具上告状呈送上告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