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8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3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案件已經送達不起訴處分後,上級機關復令偵查,或原訴人於經過再議期限後,以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為理由請求繼續偵查究辦,經檢察官查明並無可以起訴之新事實或新證據,祗須將不應起訴之理由,分別呈報上級機關或通知原告訴人,均不必再為不起訴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