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4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8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8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35 頁 | |
刑事案件已經送達不起訴處分後,上級機關復令偵查,或原訴人於經過再議期限後,以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為理由請求繼續偵查究辦,經檢察官查明並無可以起訴之新事實或新證據,祗須將不應起訴之理由,分別呈報上級機關或通知原告訴人,均不必再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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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35 頁 | |
刑事案件已經送達不起訴處分後,上級機關復令偵查,或原訴人於經過再議期限後,以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為理由請求繼續偵查究辦,經檢察官查明並無可以起訴之新事實或新證據,祗須將不應起訴之理由,分別呈報上級機關或通知原告訴人,均不必再為不起訴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