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9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89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9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9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7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19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82、917 條 ( 19.12.26 )
     破產法 第 138 條 ( 26.05.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民法第九百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時,將債務人之典權拍賣,自無不可,徵之同法第八百八十二條、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尤無疑義,院字第一七六六號之解釋,應予變更。

  (二)破產程序中,如破產財團之財產,經三次減價拍賣,無人承買,自可逕予再行減價拍賣,院字第一六七三號關於此部份之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