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9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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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7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19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82、917 條 ( 19.12.26 ) 破產法 第 138 條 ( 26.05.01 ) |
(一)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民法第九百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時,將債務人之典權拍賣,自無不可,徵之同法第八百八十二條、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尤無疑義,院字第一七六六號之解釋,應予變更。
(二)破產程序中,如破產財團之財產,經三次減價拍賣,無人承買,自可逕予再行減價拍賣,院字第一六七三號關於此部份之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