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51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55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5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5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0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21 頁 |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05 條 ( 24.02.01 ) |
以一訴請求終止租約并追繳欠租交讓田房者,其關於租約之終止,不過為交讓之訴之前提,法院徵收訟費,應僅就追繳欠租及交讓田房兩項合併計算。至計算方法,關於追繳欠租部分,應以租約終止前所欠之金額為準(租約終止後則為附帶主張之損害賠償依法不應併算),關於交讓田房部分,參照院字第一二五二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