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51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55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5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0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21 页 |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05 条 ( 24.02.01 ) |
以一诉请求终止租约并追缴欠租交让田房者,其关于租约之终止,不过为交让之诉之前提,法院征收讼费,应仅就追缴欠租及交让田房两项合并计算。至计算方法,关于追缴欠租部分,应以租约终止前所欠之金额为准(租约终止后则为附带主张之损害赔偿依法不应并算),关于交让田房部分,参照院字第一二五二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