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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5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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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5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5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5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0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21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05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以一诉请求终止租约并追缴欠租交让田房者,其关于租约之终止,不过为交让之诉之前提,法院征收讼费,应仅就追缴欠租及交让田房两项合并计算。至计算方法,关于追缴欠租部分,应以租约终止前所欠之金额为准(租约终止后则为附带主张之损害赔偿依法不应并算),关于交让田房部分,参照院字第一二五二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