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5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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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5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5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5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0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21 頁

相關法條:國籍法 第 2 條 ( 18.02.05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外國人經為其父或母之中國人所認知,或為中國人所收養者,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不俟報部備案,始生效力,與同條第一款為中國人妻者相同(參照二十三年院字第一一一一號解釋)。又外國人於為中國人之養子時,所已取得之中國國籍,無論已否備案,均不因收養關係之終止而當然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