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02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30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0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0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3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92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320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 條 ( 24.01.01 ) |
無軍人或公務員身分之人盜賣公有財物,在普通刑法原有相當規定,其事後售賣該項財物,乃屬處分贓物之行為,應包括於盜罪之內,故與軍人或公務員共犯之者,依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仍應科以通常之刑,由普通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