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自製木狗私刑將妻釘鎖自可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許妻訴請離異
甲故無子又無依法為其擇繼之人即應由親族會議依照法定次序為其立繼繼定後甲女即應由其撫養
告爭家財驗有親族寫立分書是實者斷令照舊管業不許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