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140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140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40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0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自制木狗私刑将妻钉锁自可认为不堪同居之虐待许妻诉请离异

  甲故无子又无依法为其择继之人即应由亲族会议依照法定次序为其立继继定后甲女即应由其抚养

  告争家财验有亲族写立分书是实者断令照旧管业不许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