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對於官有荒山以歷管為理由互爭放牧者係屬占有之訴無論縣知事如何判斷均應認為普通司法案件受理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