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4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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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4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7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之加減立法本意在審判官按犯人情節行其自由裁量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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