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76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97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7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7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4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90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5 條 ( 19.02.10 ) |
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施行前定有期限之典產,自立約之日起算至該辦法施行時未逾三十年者,得於滿三十年後三年內回贖,既於院字第一四一三號解釋在案,仍應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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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4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90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5 條 ( 19.02.10 ) |
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施行前定有期限之典產,自立約之日起算至該辦法施行時未逾三十年者,得於滿三十年後三年內回贖,既於院字第一四一三號解釋在案,仍應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