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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2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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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2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2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2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1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3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關於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之案件,在該法施行前,已由縣將案內人犯卷證,送交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受理,如高等法院或分院之所在地為戒嚴區域,無論犯罪地之某縣現為戒嚴區域或剿匪區域,抑或非戒嚴、剿匪區域,於該法施行後,均應由受理之法院移送於其所在地之最高軍事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