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201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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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01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201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解釋終,最高法院解字第1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私生子現行律稱姦生子乃指其母無妻妾關係懷胎所生之子女而言私生子本有請求認養之權惟須待父認領以後始生親子關係並其相當之權利義務

  關於私生子認領訴訟民訴條例已有明文准許曰親子關係事件程序為特別訴訟程序之一種

  現行律載姦生之子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姦生子均分財產等語蓋律例原意及我國習慣均以血統為重故其母嗣後取得妻妾身分

  私生子又經其父認領仍可取得嫡子或庶子之身分私生子與母雖不經認領仍可有親子關係以生相當之權利義務如前所述則對於母可以請求扶養對於父亦可請求認領及扶養

  私生子之遺產承繼權有親生子者依子數與半分無子與應繼之人均分並無應繼之人則承繼全分

  中國國家現時尚無自行施行監護之制度但各地方多設育嬰堂類為財團法人性質以養育並監護私生子為目的地方行政長官有監督該機關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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