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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01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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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01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01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解释终,最高法院解字第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私生子现行律称奸生子乃指其母无妻妾关系怀胎所生之子女而言私生子本有请求认养之权惟须待父认领以后始生亲子关系并其相当之权利义务

  关于私生子认领诉讼民诉条例已有明文准许曰亲子关系事件程序为特别诉讼程序之一种

  现行律载奸生之子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财产等语盖律例原意及我国习惯均以血统为重故其母嗣后取得妻妾身分

  私生子又经其父认领仍可取得嫡子或庶子之身分私生子与母虽不经认领仍可有亲子关系以生相当之权利义务如前所述则对于母可以请求扶养对于父亦可请求认领及扶养

  私生子之遗产承继权有亲生子者依子数与半分无子与应继之人均分并无应继之人则承继全分

  中国国家现时尚无自行施行监护之制度但各地方多设育婴堂类为财团法人性质以养育并监护私生子为目的地方行政长官有监督该机关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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